小編信箱有收到基層警職人員來訊提問「逮捕」的問題。
有員警表示,因為第一線到場員警2人一致認定不是現行犯,所以沒有逮捕,事後被「(不讀書的)長官」懲處。
咳,是這樣的,你們可以建議長官回去多讀讀刑事訴訟法,或是請督察人員發函去警大警專詢問法律意見,要求學校提供書面的法律專業意見。
我們不相信警大或警專那位老師敢白紙黑字胡說八道。
逮捕的發動:
Step.1-要看是否符合現行犯要件,符合要件的法律效果是「得」逮捕。
Step.2-逮捕必要性,如果符合要件,第一線有依照當時狀況決定以專業與經驗是否發動逮捕的裁量空間。
補充一點,如果被告有危險性、以逮捕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如砍完人後手上有凶器),那裁量空間就會收縮到零,而是「依照當時狀況必須逮捕」的情形。
至於家暴法「應逮捕」的規定,立法理由本質上也是考量家暴的危險性(家內風險)而立法規定了逮捕必要性。
Step.3-只有逮捕後,才有「請示」是否解送的問題。
進一步說明請見圖片(作者分別為現職檢察官與前檢察官,主修刑事法,經授權擷取刊登,著作權仍歸各自作者所有,如要轉貼請直接轉本文或原文,勿斷章取義):
施火山:http://bit.ly/38jdjmi
Hsin-Yin Wu:http://bit.ly/2TiQnQ1
更多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請見:http://bit.ly/2rzbB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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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逮捕必要性,如果符合要件,第一線有依照當時狀況決定以專業與經驗是否發動逮捕的裁量空間。
補充一點,如果被告有危險性、以逮捕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如砍完人後手上有凶器),那裁量空間就會收縮到零,而是「依照當時狀況必須逮捕」的情形。
至於家暴法「應逮捕」的規定,立法理由本質上也是考量家暴的危險性(家內風險)而立法規定了逮捕必要性。
Step.3-只有逮捕後,才有「請示」是否解送的問題。
進一步說明請見圖片(作者分別為現職檢察官與前檢察官,主修刑事法,經授權擷取刊登,著作權仍歸各自作者所有,如要轉貼請直接轉本文或原文,勿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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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釋字469號解釋
"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遇見
侵害之防止是否需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
以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
以上這段話很多老師都解釋成是裁量縮減至零的判斷標準,我的疑問是:
(1)這段話所稱"以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
是指由於裁量已縮減至零所以行政機關不得行使裁量權限,
故無成立國賠的可能嗎?
(2)可是為什麼我看很多老師的意思都是由於裁量縮減至零,所以行政機關
無法行使裁量權限,所以如仍行使者對於人民權益之侵害即負國家賠償責任。
=>如果依照文義解釋,是代表裁量縮減至零->不負國賠責任。
依照通說(我不確定是不是通說)是由於裁量縮減至零,所以行政機關仍行使裁量者
,應負賠償責任。到底哪一個解釋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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